一、教师资格认证许可
(一)实施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教师资格条例》。
(二)申请许可应具备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4、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5、取得国家认可的二级乙等以上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6、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7、非师范教育类人员,需取得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
(三)申请许可应提交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还应提交《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6、《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7、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要提供省级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与申请认定资格相关的工种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或相关的助理工程师级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四)办理步骤:
1、提出申请: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受理申请: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不受理:(告知不受理申请的依据)
不予受理:(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
要求补正材料:(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受理:(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注明受理时间,转入审查程序。)
3、审查:对申办人及申办事项依法进行审查。
4、决定:准予许可的,予以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将认定结论和理由通知本人。
(五)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民办教育机构许可(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实施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八章。
(二)申请许可应具备条件:
1、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具有与所举办的教育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设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5、从事文化教学的人员必须具有教师资格,专业教学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本、专科毕业证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6、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三)申请许可应提交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的第(3)、(5)条。
(四)办理步骤
1、提出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需取得行政许可,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
2、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不受理:(经考察、论证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出据不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
受理:(经考察、论证符合办学条件的出据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
3、审查:考察、论证。
4、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同时行文公布;不准与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五)办理期限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六)变更和终止
1、变更
(1)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3)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终止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体育社会团体成立审查
(一)申请许可依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第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一致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负责一定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授权成立社会团体应当京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申请许可应具备条件:(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
1、符合体育和其他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
2、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规范的名称;
5、会员分布有广泛性;
6、有组织机构。
(三)申请许可应提交材料:(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
1、筹备申请书;
2、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3、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4、章程草案;
(四)办理步骤:
1、提出申请: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申请: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不受理:(告知不需办理申请依据)
不予受理:(告知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依据)
要求补正材料:(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即补正时间)
受理:(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注明受理时间,转入审核程序。)
3、审查: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申办人的申办事项依法进行审查。
4、出具审查意见。(同意成立的出具批复文件,不同意的说明依据)
(五)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六)本审查事项不收费。
四、三级运动员资格证书核准
(一)实施许可依据:
《体育法》第三十条。
(二)申请许可应具备条件:(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第三条)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生产(工作、学习)积极,体育作风好。
2、达到该等级称号所规定的技术标准。
(三)申请许可应提交材料:(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第九条)
1、正式申请文件;
2、运动员技术等级申请表;
3、提供有相应裁判签字的比赛成绩证明单、秩序册、成绩册。
(四)办理步骤:
1、接受申请;
2、进行核查;
3、核查合格者,颁发证书。
(五)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六)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五、三级裁判员资格证书核准
(一)实施许可依据:
《体育法》第三十条。
(二)申请许可应具备条件:(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九条)
1、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
2、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合格。
(三)申请许可应提交材料:(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个人提出申请;
2、提供参加县级相应业务晋级考试;
3、填写裁判员等级申报表。
(四)办理步骤:
1、接受申请;
2、进行核查;
3、核查合格者,填写等级裁判员申请表,颁发证书。
(五)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六)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六、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核准
(一)实施许可依据:
《体育法》第三十条。
(二)申请许可应具备条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五条)
1、了解体育锻炼和比赛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方法,能够承担基本的锻炼工作指导;
2、了解社会体育的一般知识,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办法,能够根据计划实施基层组织的社会体育活动。
(三)申请许可应提交材料:(《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八条)
1、个人提出申请;
2、提供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合格证书;
3、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信;
(四)办理步骤:
1、接受申请;
2、组织培训,进行考核;
3、考核合格者,填写正式社会体育指导员申请表;
4、颁发证书。
(五)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
(六)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七、教师资格认证许可、民办教育机构许可(成立、变更和终止)、体育社会团体成立审查、三级运动员资格证书核准、三级裁判员资格证书核准、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核准等教育体育局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窗口联系方式:
1、办公地址:县后东路68号
2、联系电话:5642828
3、邮编:265600
4、传真电话:564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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